為了避免合同到期而未能及時續(xù)簽或終結而帶來的法律風險,以及規(guī)避連續(xù)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可能產生的問題,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,在合同中擬定了勞動合同自動順延的條款。這種做法看似省心省力,但是因為合同自動順延存在多種前提條件,如果處理不當,反而可能引起更為復雜的勞動爭議。因此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,自動順延條款應當慎用。
那么,應該如何正確操作才能確保自動順延條款合法有效呢?本文通過一個典型案例向大家解析了正確的做法。
一、案情回顧:
2008年6月21日,李小姐與某臺資企業(yè)簽訂為期12個月的書面勞動合同,該合同約定:本合同自動延期一年除非在終止前雇員接到公司的終止書面通知。
2010年5月20日,該公司書面通知李小姐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10年6月21日到期,不再續(xù)簽勞動合同。李小姐遂要求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的二倍工資差額。
審理結果:
該案經過了仲裁審理,認為雙方勞動合同中的約定順延條款依法有效,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,任何一方不得違反約定的義務。最終,裁決駁回李小姐的仲裁請求。
二、案例分析:
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(xié)議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(guī)定,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。也就是說在遵守法律強制性規(guī)定的前提下,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協(xié)商做出約定,約定生效后的勞動合同,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定束力。
本案中“自動順延”條款的約定即是如此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到期后,自動延期一年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(guī)定,因此,雙方均應當嚴格履行合同中所約定的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