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
A公司于2015年6月登記成立,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,由甲和乙兩人發(fā)起認繳,A公司章程中約定,甲出資600萬元,乙出資400萬元。章程規(guī)定甲出資600萬元于2016年8月1日投入A公司,甲到期實際投資600萬元,乙出資400萬元于2020年4月1日投入A公司。其中2017年A公司向當?shù)劂y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,發(fā)生的年利息為200萬元。2018年6月1日,自然人股東甲轉(zhuǎn)讓其在A公司的全部股權給丙,轉(zhuǎn)讓價格為800萬元,請分析A公司登記成立到轉(zhuǎn)讓股權的財稅處理。
(一)實收資本的核算
在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,公司對于為未收到股東的出資額是不進行賬務處理,只針對公司收到股東出資的部分進行賬務處理。
1、2015年6月A公司登記成立,不需要做任何賬務處理,實收資本為0元,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2、2016年8月1日甲出資600萬元投入A公司時:
借:銀行存款 600萬元
貸:實收資本-甲股東600萬元
3、2020年4月1日乙出資400萬元投入A公司時:
借:銀行存款400萬元
貸:實收資本-乙股東400萬元
特別提醒:如果公司對未收到股東的注冊資本時做的是“借:其他應收款,貸:實收資本”的賬務處理,不僅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,還要對掛在“其他應收款”股東未繳足注冊資本視成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,超過一年期限的,要依法按照那20%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。因此,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,對于自然人股東未繳足的注冊資本部分不要進行賬務處理。
(二)印花稅的核算
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,公司只能按股東實繳的實收資本申報繳納印花稅,而未繳足的實收資本部分不繳納印花稅。
2016年8月A公司繳納印花稅(600萬元×0.5‰=3000元)時:
借:管理費用-印花稅 3000元
貸:銀行存款 3000元
2020年4月繳納印花稅(400萬元×0.5‰=2000元)時:
借:管理費用-印花稅2000元
貸:銀行存款 2000元
(三)企業(yè)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(fā)生的利息支出的企業(yè)所得稅處理
在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,根據(jù)稅法規(guī)定,對企業(yè)來說,如果企業(yè)設立時認繳的注冊資本過大,逾期未繳足資本金將面臨對應數(shù)額借款利息無法在企業(yè)所得稅前進行扣除。
2017年度,A公司不可以在企業(yè)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是:200×400÷2000=40(萬元)。
(四)股權轉(zhuǎn)讓的個人所得稅處理
在注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,當股東轉(zhuǎn)讓股權時,在計算股權轉(zhuǎn)讓所得時的原則:股權轉(zhuǎn)讓所得是股權轉(zhuǎn)讓價格減去已經(jīng)實際繳納的資本。
2018年6月1日,甲股東轉(zhuǎn)讓股權給丙,根據(jù)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公告第67好文件的規(guī)定,甲股東應申報繳納股權轉(zhuǎn)讓的個人所得稅處理(800-600)×20%=40(萬元)。